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创建于1954年,原名中国科学院土木建筑研究所,曾更名中国科学院工程力学研究所,国家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1998年改为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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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我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管理工作,促进学科发展,加强学术交流,吸收高水平科技人才,增强我所科研队伍的活力,根据国家博士后研究人员( 以下简称“博士后” )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请、审批

(一) 申请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基本条件

1. 凡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的优秀科技人才,均可向我站申请做博士后。

2. 为鼓励人才交流,博采众长,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本所培养的博士生,原则上不予接收进本所流动站。

(二) 申请手续和审批程序

1. 申请做博士后者,应在获得博士学位后,才可向我所人事教育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本人简历、业务专长、科研成果、发表论文、获奖、配偶及子女等基本情况和能够反映本人业务能力与水平的材料(如科研成果鉴定,博士学位证等)。

2. 博士后专家小组初步审核同意后,填写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① 《博士后申请表》

② 《专家推荐信》(2份,由两位本学科领域的博士生导师或相当水平专家填写)

③ 博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

④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有配偶的需双方结婚证、独生子的需独生子女证明。

⑤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表

⑥ 若为委托培养、在职、现役军人研究生均需提供原所在单位同意做博士后的证明。

3. 留学博士申请回国做博士后,应有一位国外的导师或科研项目的负责人(教授、专家)作为其推荐人。

4. 我站的专家小组根据“确保质量,择优录用”的原则对申请人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议、审查,初步确定面试人员,并安排其在同一时间做答辩。

5. 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由人事教育处审核,答辩通过后,报省人事厅专家处审批。

二、自筹经费博士后

1. 由于国家资助名额有限,为了吸收更多优秀博士到我站工作,我站将招收部分自筹博士后科研人员。

2.自筹经费博士后应满足博士后的基本条件,申请和审批程序同上。

3.自筹经费的博士后必须具有确保每人每年提供30000元日常经费的来源渠道和承揽国家和省部级重点项目。

4.凡获黑龙江自筹经费进站的博士后人员须签定出站后留黑龙江省工作的协议书

5. 自筹经费进站的博士后每年需向我站交纳管理费2000元。

三、进站管理

1. 已被批准进站的博士后申请者必须按期进站。逾期超过半月,本站有权取消其进站资格。

2. 博士后进站一个月内需与本站签订工作协议书,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及其它有关事项。

3. 研究课题

    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在力求结合本所承担的重点项目的前提下,由博士后本人提出课题,并做进站开题报告,在整个课题进程中要与在站单位很好配合,充分体现博士后本人的独立科研能力和水平。并填写博士后科研工作计划。

4. 工作期限

①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为两年,期满后出站。

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如提前完成了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专家小组审查,作出站报告,并报省人事厅博管办批准后,可以提前离站;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③ 博士后在站期间,因病假连续请假半年以上者或其表现不适于继续做博士后研究工作时,本站将报请中国地震局并转报省博管办、全国博管办,劝其离站。离站后,由博士后本人落实工作单位,经国家人事部专业技术管理司批准后,由人事教育处办理有关手续。

5. 经费管理及工资福利待遇

① 博士后的日常经费系博士后日常所需的科研经费和生活费用。按国家日常经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万元,由省博管办从博士后批准正式进站当月开始,按年度划拨给我站,直至两年期满时为止。此项经费单立帐户由人事教育处负责管理。

② 博士后研究经费主要用于会议差旅费,出版印刷,添置小型必备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及计算费用等,可零星使用,也可集中使用。具体审批手续按我所职工办理上述事宜所履行的手续同样办理。

③ 博士后研究人员,虽不列入我所正式编制,但属我所经国家批准的流动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博士后的工资标准一般略高于未进站做博士后的同类人员(国家规定为讲师第四档),并享受作为博士后特殊岗位津贴的生活补贴。享受与我所固定职工一样的福利待遇包括定期考核、职称评审、正常晋升工资。

④ 博士后在站期间,计算工龄。

⑤ 从日常经费中提取5-10%作为管理费,用于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具体由人事教育处负责管理使用。

⑥ 博士后日常经费由我所计划财务处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6. 住 房

    我站为保证博士后的正常生活,备有相应两居室住房。为博士后提供的住房仅供其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使用。博士后住房分配使用由人事教育处负责管理,房租、水电煤气、等收费标准与职工相同由有关部门收取。博士后出站及时迁出。

7. 户口及配偶、子女的随迁

① 博士后在站期间,在我所落常住户口。

② 博士后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随本人流动,落暂住户口。

③ 凡博士后配偶不随博士后流动,可发给博士后每月100元两地分居生活补贴,其费用在博士后日常经费中支出。

④ 随博士后流动的配偶如系国家正式职工,经本人提出要求,由人事教育处与其工作单位协商按借用人员调我所安排适当的工作,按其原工资标准发给工资,生活福利及奖金等并享受本所职工相应的待遇。

7. 考核与评定

①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应完成与本站签订的协议书中所规定的研究课题。

② 博士后进站一年后,专家小组、合作导师应对博士后的工作进行中期考查。肯定成绩,找出不足,切实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如博士后不能完成规定的任务,无培养前途,考查不合格者,则劝告离站,并报请省、博管办,在等待分配工作半年内,只发职等工资。

四、出站与工作分配

1. 博士后工作期满需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并向本站提交在站期间工作报告,我站组织3—5名专家对其研究工作提出评价意见。根据专家小组对其工作的评价意见,本站对博士后作出评价和工作分配的意见,并报送省人事厅博管办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出站手续。

2. 博士后如系现役军人,其工作安排须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3.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时,须按所里有关规定办理离所手续。

五、管理部门的职责

1. 我所博士后流动站的管理工作由人教处负责。

2. 本所博士后流动站专家组由博士导师有关人员组成。其职责主要是:

① 对申请进站做博士后的人员进行业务考查,提出是否同意进站的意见。

② 指导博士后选定课题。

③ 研究、决定博士后在站期间的重大事宜。

④ 博士后出站时的全面考核、评定等。

3. 人事教育处日常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①协调博士后管理工作中涉及到的科研、财务、后勤、保卫等部门的关系,切实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经费、工资福利、配偶安排及住房等各方面的问题,关心博士后的生活,做好服务工作。

② 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进站和出站管理,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③ 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他们的科研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④ 负责博士后日常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组织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的申报工作。

4. 博士后所在研究室根据科研工作的需要,提供必要的研究,实验和计算条件,配备必要的助手。

5. 合作博士生导师负责对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进行指导。

6. 博士后的党团组织关系按正式职工管理,并参加指导专家所在部门的组织生活。

六、附则

1.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 本管理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